編者:陳妍茵
2020-03-30(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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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編號 | 201910021 |
| 來源 | 香港電台 RTHK |
| 網絡連結 | https://youtu.be/sSDD9dbFJJ8 |
| 日期及時間 | 2019-10-09 |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粗暴對待市民 |
在新界馬𩣑山,晚上一群防暴警察從警署衝出街上聲稱要驅趕示威者,期間擎槍指向附近樓宇之居民,以強光照射,亦有警員指罵市民。
最後更新:2020-03-30
濫權紀錄
警方於天橋上舉起最少四枝不斷閃爍的強力發光裝置照向記者鏡頭,使其鏡頭無法拍攝場面,有阻撓新聞編採之嫌。這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濫權紀錄
(a)(b)使用不合理武力拘捕示威者,在影片6分45秒以強光照射記者,6分52秒近距離向記者方向施放催淚彈,催淚彈在記者群中爆開。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另外亦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
濫權紀錄
警方極近在極近距離下對群眾發射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另外,利用強光照射記者,這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