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20-03-30(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
| 事件編號 | 201910028 |
| 來源 | 大紀元時報 Epoch Times |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hkepochfans/videos/426477944736877/?v=426477944736877&external_log_id=2806f22f57c833d |
| 日期及時間 | 2019-10-20 |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粗暴對待市民 |
【10.20 近距離催淚彈攻擊市民】10.20 晚間在九龍旺角西洋菜街與亞皆老街上,警方向在場平民近距離投擲、發射催淚彈。
最後更新:2020-03-30
濫權紀錄
警署高樓的警員,未發警告下向鯉魚門道聚集的市民開槍,現場留下海棉彈彈殼,至少兩人受傷,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從影片可見,約十名警察從上水天橋離開時,被一眾示威者包圍。示威者高舉雙手以示和平,數秒後,警察在沒有警告下向群眾使用胡椒噴霧來開路。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示威者隨大隊緩緩撤退時,手中並無武器亦無作出抵抗,但警察對民眾施以胡椒噴霧,甚至以警棍擊打示威者的四肢和身軀。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