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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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編號 | 201908086 |
| 證據類型 | 影片 |
| 來源 | 明報即時新聞 |
| 網絡連結 |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90805/s00001/1564984309931/ |
| 日期及時間 | 2019-08-05晚 |
| 地點 | 天水圍 |
| 警察行徑 | 妨礙記者採訪;不禮貌對待市民 |
片中的0:14 秒,在場警員疑似阻擋記者拍攝。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 - 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0:44秒有警務人員涉嫌粗言穢語,並問記者「係咪大晒」。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片中0:04-0:06 秒,有警員從高處發射催淚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
濫權紀錄
大批速龍小隊警員及防暴警察衝入元朗站,以警棍追打在場示威者及市民,有人比打至流血,片段中未顯示示威者本身與警員並有任何接觸或衝擊警方防線,而警方衝入元朗站追打並帶走數名示威者。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防暴警察在自身安全明顯未有威脅的情況下,走上建築物高空處向示威者開槍,五分鐘內發射多發橡膠子彈或布袋彈。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