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
| 事件編號 | 201908006 |
| 證據類型 | 影片 |
| 來源 | FTVV |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FTVV612/videos/474969436399265/ |
| 日期及時間 | 2019-08-03 |
| 地點 | 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彌敦道交界 |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妨礙記者採訪 |
影片5秒顯示警察對記者社工投擲催淚彈。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亦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片中警員以催淚彈發射向記者方向,並者指罵記者,部份警察並無出示委任證,並以反光紙蒙面。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亦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39-05) - 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刻意不出示委任證,這有機會違反《警察通例》(20-14)各項中,市民提出要求,至少有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 ...
濫權紀錄
防暴警察沒有配戴委任證,這有機會違反《警察通例》(20-14)各項中,市民提出要求,至少有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才可執行職務。
濫權紀錄
(a)(b)警方向夏慤道人群發放催淚彈。從影片可見,於約4時15分,一名身穿棕色衣服的男子在只是站在速龍小隊前方、未作任何攻擊性行為及未威脅到任何警隊成員安全的情況下,被速龍小隊拉倒並毆打。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