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陳妍茵
2019-10-08(濫權紀錄)
詳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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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編號 | 201907041 |
| 證據類型 | 影片 |
| 來源 | Campus TV, HKUSU 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 |
| 網絡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hkucampustv/videos/vb.279926822076021/216990632525724/?type=2&theater |
| 日期及時間 | 2019-07-27 晚上 |
| 地點 | 元朗 天橋 |
| 警察行徑 |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
大批示威者在防暴警察盾陣驅散下經天橋離開現場。現場持防暴槍的兩位警員在示威者未有威脅以及並未示出範任何警告下,從馬路向天橋發射催淚彈及開槍。警員在現場並無即時威脅下選擇不展示警告旗幟開槍。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最後更新:2019-10-08
濫權紀錄
警署高樓的警員,未發警告下向鯉魚門道聚集的市民開槍,現場留下海棉彈彈殼,至少兩人受傷,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片段00:22可見警員在拘捕其間,在被拘捕人士沒有反抗情況下,強行屈曲被拘捕人士手掌,這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
濫權紀錄
過份使用武力,未依足程序開槍、催淚彈:在20秒內已開16槍,這亦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條中,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只可以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在沒有合理辨解下,亦可能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各條。